上海市文联学习会:新修正著作权法亮点与实务解读
发布时间:2026-02-27 03:36:32

宛如一根定海神针一般存在的,是重新修正过后的《著作权法》,它直接将过去文艺创作者那“赢了诉讼却输了金钱”的痛点予以解决,尤其是依靠用力加重保护力度以及加以平衡举证责任,切切实实地达成了为创作者给予支持的目的。

作品类型不再设限

早先法律所规定的是,唯有明确列举出来的作品类型方可获得保护,这般情形致使好多新兴艺术形式遭遇了闭门羹,像某些跨界融合起来的舞台艺术,鉴于没办法归类至法定类型当中,所以在维权过程里常常陷入尴尬的状况之中。

修法以后情形全然不一样了,法律所保护的范畴扩充至全部文学以及艺术与科学领地内具备独特创造性之心智成果所在之处。这说明了只要你的作品实属独特创造出来的 不论它是不是那种沉浸式戏剧甚或是数字艺术 它就能自行得到保护了。

独创性成核心标准

著作权法的灵魂所在就是独创性,这非得是作者个人意志的一种表达才行。曾经在当年的时候,学界普遍都觉得人工智能生成的那些内容是不受保护的,然而法院在司法实践当中,为了能够平衡利益,有的时候会把它认定成法人作品。

关键在于这种认定 是否 已体现人的创造性这一点上。比如说,你使用AI工具进行创作,倘若只是单纯输入指令来生成相关内容,那么在此情况之下,该作品独创性存在颇多疑问;然而,要是经过你周全且严谨地在深度方面施以修改并且在风格上加进去了一系列只与你相关的种种编排。这样进行这些操作之后,最终所呈现出来的那样一组成果,就很有可能会构成那种能受到保护资格的相应作品。

举证责任更讲技巧

于正案里被告作抗辩声称侵权内容归属公有素材或者限表达,这般策略风险相当高。要是你身为一名编剧遭诉抄袭,更为聪明的举措是“向前去找”,去举证历史方面早就存有类似的表达。

要是你的人物形象于情节推进当中得到足够独特的表述,进而成为故事内容自身的时候,法院便会判定其受到保护。此次修法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更为科学,不会再让权利人承受过重的举证负担。

视听作品统一保护

当时新浪针对凤凰网体育赛事提起的诉讼,在修法之前存在着极大的争议,那时法院仅仅能够借助对“类电作品”进行广义的解释,借此去保护体育赛事,当前法律却是直接用到“视听作品”这个概念,将所有以类似方式呈现的相关内容全部都包含在了其中。

不管是体育赛事直播,还是短视频,亦或是MV,一旦契合视听作品的特征,便能够得到同等的保护。以往MV常常被判定为录音录像制品致使保护力度欠缺,当前这个问题已然顺利解决了。

权利范围显著扩大

“数字化”这三个字被添加到复制权里,表面上看好像较为简单,实际上却将数字时代的复制认定方面的问题得以解决。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把“提供作品”改成了“提供”,这表明哪怕仅仅是提供侵权链接这一情况,一样也是构成为侵权行为发生的。

针对出租权以及广播权,相应地做出了修订。以往,在家中收听歌曲不存在问题,然而,在公众场合通过机械方式进行放映的话,就必须要获取授权。此次法律修订,使得唱片公司也得以获得相应的权利配置,权利所构成的链条变得更为完整,更具系统性。

署名规则更加清晰

《碇步桥水清悠悠》这一舞蹈作品所出现的纠纷显示,创作者跟单位之间的权属认定常常会出现问题这个情况。如今法律有着相应明确规定如下,倘若没有与之相反的证明存在,那么在作品之上署名的那个人即被认定为作者,如此一来便给创作者提供了清晰明确的指引。

那种在电影作品里存在多年的署名乱象已然被梳理得有条有理了,以往呀,出品单位、摄制单位、联合制作单位这些原本属于商业范畴的术语是被胡乱使用的,然而现在呢,法律明确作出规定,只要署名为出品单位(这里包含联合出品单位)的,那就是制作者,如此一来,权属关系一下子变得清晰明了,让人一看就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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