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正应对媒体发展挑战,重点探讨视听作品合理使用
发布时间:2026-02-27 01:42:30

于2020年进行修改的《著作权法》,其修改情况直接同每个创作者、使用者以及传播者的切身利益相关联,其中针对合理使用制度作出的调整,更是与日常创作活动、教学活动以及观影等各类活动紧密地连接在一起,清楚了解这些所发生的变化能够帮助你避开相当多侵权方面的“坑”。

三步检验法正式入法

新的《著作权法》,将国际上通行的那种“三步检验法”,明确地写进其中了,使得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变得更加清晰了。这所谓的“三步”,指的是,只能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之下进行使用,不能对作品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也不能不合理地去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

往昔我们判定合理使用,主要是凭借法律所列举的那几类情形,一旦碰到新问题便会陷入困境。如今有了这个总体原则后,法院于处置新型案件之际,便拥有了更为灵活且统一的尺度,臂如判定短视频剪辑是否构成侵权,便能够依据这三个层面展开剖析。

主体变化作者与著作权人分开

新法对合理使用第四种情形当中的“作者”进行了更改,将其改为了“著作权人”。这两个词汇在法律范畴内并非同一概念,作者指的是创作作品之人 ,而著作权人有可能是作者 ,又或许是借助转让、继承从而获取权利的公司或者个人。

这个修改所蕴含的意思是,倘若你打算用到一幅照片,那么不但要对拍摄该照片的摄影师(也就是作者)予以考量,而且还得去查看图片公司究竟有没有买断版权(此即著作权人)。这对我们在获取授权之时起到了提醒作用,那就是一定要将权利当下的归属核查得明明白白,绝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找作者就万事大吉了。

教学使用明确增加改编汇编

原本的《著作权法》仅仅准许学校课堂教学能够进行翻译、复制少量作品,然而新的法律在第二十四条第六种情形当中,增添了“改编、汇编、播放”这三种方式,这实际上是将以往司法实践里的做法予以固定了下来。

像北京电影学院的学生,曾经为了达成作业拍摄的需求,而去对他人作品进行改编,以往法院基于促进教学这样的目的,判定其行为合法。如今法律明确地写清楚了,老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播放电影片段用于分析,或者学生把改编作品当作作业来完成,只要不是用于出版发行,均被算作合理使用,而且其范围变得更宽泛了。

无障碍服务范围大幅扩大

原本的“盲文”被新法改成了“以那种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这实在是一大进步,这表明除了盲文之外,还能够给盲人制作有声读物,并且可以提供带有口述影像的电影版本,而惠及的群体也从盲人扩充到了所有阅读障碍者。

不过在实践当中,仍然是存在着难题的,比如说,要是提供无障碍电影的APP没办法去核实使用者的身份,进而致使普通用户能够随心所欲地进行观看,这样的话就构成了侵权行为,这是由于它在实质上替代了原作品。那么该如何在保障权利人利益之时,鼓励更多的机构去制作无障碍作品呢,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具体进行判案的时候,是需要精准把握好尺度的。

引用比例不是唯一标准

不少人错误地认为,引用内容只要于原作品而言不超出十分之一,便属于合理使用。事实上,引用比例仅仅等同于为参考因素里的其中一项,关键之处在于是否达成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哪怕仅仅引用了一小部分内容,要是特定的这部分属于整个作品的核心精华所在,那么也极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比如说,存在这样的情况,有的被称为图片集的事物会运用几百张剧照,并且还加上解说,借助这些就能使得观众在看完以后,所获得的感受相当于观看了整部剧,尽管每一张图片在整部剧中所占的比例极其低,然而法院却判定其在实质上替代了原来的剧作,进而对正常使用造成了损害,反之,有的被归类为音乐作品的乐章部分,尽管使用的时长较久,可要是并没有展现出其核心表达以及独特构思,那么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合理的。

司法实践引入转换性使用

“转换性使用”这个词,在我国法律条文里是没有提及的,然而它却被上海等地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运用了,它所指的是,原作使用的目的发生了转变,原作使用的性质也发生了转变,并非单纯的再现,而是增添了新的美义或者价值。

比如在《80后的独立宣言》电影海报案件当中,法庭判定海报因用于阐释时代背景故而采用了他人的美术作品,这般使用并非旨在欣赏原画,而是存有全新的目的,形成了转换性使用。此理论为判别某些创新性使用是否妥当提供了崭新路径,并且能够更优地平衡创作自由和版权保护。

领会完这一文章,你认为于短视频创作里,采用能够被判定为受保护的电影片段时长究竟是多久呢?欢迎于评论区域分享你的看法,通过点赞的操作使得更多的人能够看到这些具备实用性的版权相关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