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视角下公共借阅权相关探讨,含引入及权利辨析
发布时间:2026-03-01 01:38:08

你可晓得呀?公共图书馆每一年都会借出数量达数亿册之多的图书,然而相当大比例的作者却连一分钱补偿都拿不到呢——电子借阅的不断普及正使得这种矛盾从原本处于“忽略不计”的状态转变为“必须解决”的状况。一方面是著作权人满心抱怨作品被免费予以使用,另一方面是图书馆始终坚守着公共文化服务的使命,如此这般的这场利益博弈已然到了必须通过立法来进行回应的时刻了。

公共借阅权的本质是利益平衡的产物

于20世纪40年代的北欧诞生这公共借阅权制度,那时图书馆数量急剧增多,作家们发觉自身书写出来的书籍被大量免费借阅以后销量显著下降,丹麦在1946年首先建立起公共借阅权制度,借由政府财政前往作者那里支付补偿金。

如此这般的制度设计所展现出来的,是著作权限制跟反限制之间那种辩证的关系,著作权法一开始赋予作者的,是能够控制作品被使用的专有权利,然而基于公共利益方面的考量,却准许图书馆不用付费就把已经购置的正版图书借出去。

如果图书馆免费服务开始对作品销售市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一情况出现的时候,那么立法者就必须要重新去调整这样的一种平衡。公共借阅权恰恰是在这样的一种背景之下,作为对于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补救机制而得以出现的。

数字时代打破了原有的利益平衡

数字时代之前,图书馆所出借的皆为自身拥有所有权的实体图书,这种出借行径如同个人将自己的书籍借给友人一般,著作权人并无干涉的权利,再加上往昔图书馆数量有限,“以借代买”现象对于市场的影响极其微小。

但是,电子借阅将游戏规则给彻底改变了,图书馆采购电子书的时候,一般仅仅是获得有限次数的借阅授权,又或者是支付比个人购买要高得多的价格,更为关键的是,电子借阅不会受到地理位置还有开放时间的限制,一部作品能够同时被好多人进行远程访问。

因为这种便利性,图书馆服务对个人购书的替代效应被大大增强。那数据已显示,在2024年的时候,我国公共图书馆电子书的借阅量同比增长了37%,这对传统图书销售市场造成了实质性的冲击。

公共借阅权应定位为求偿权而非许可权

倘若将公共借阅权规划成涵盖许可内容的权利的话,那就意味着图书馆每一次出借之时都要去获取著作权人的授权,这会致使产生巨大的交易成本,会严重地影响图书馆的服务效率,会最终损害公众获取相关知识的权利。

更为妥当的是求偿权模式,它仅仅给予著作权人事后获取经济补偿的权利,并不牵涉对借阅行为的事先控制,这种设计既认可了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又确保了图书馆的正常运行。

就权利主体而言,公共借阅权理应归因于著作者而非隶属于图书馆。鉴于此项权利构建的意图是对因免费借阅或者可遭受损害的创作者予以补偿,且图书馆仅仅是运用作品的机构组织,故不应成为获取权利的受益一方。

著作权法体系是最合适的立法路径

存在这样一些国家,它们借助专门的公共借阅权法,用以对这一权利予以保护,像英国以及丹麦就是如此。然而,此种立法模式,却将公共借阅权与著作权体系的内在联系给割裂开来,进而易于致使法律适用方面出现混乱的状况。

事实上,公共借阅这种行为,从本质上来说,乃是对于作品的一种使用形式,图书馆所给予的免费借阅服务,特别是数字环境之下的远程访问,已然归入了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范畴。

我国现有著作权法框架之内,引入公共借阅权,可经由合理使用制度的例外条款达成,如此一来,既能维持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又能精准呈现这项权利的著作权属性了, 进而又能精准呈现这项权利的著作权属性了。

在著作权法体系引入不会损害公共利益

著作权掩护和公共利益掩护并非那种非此即彼的互相对立关系,我国的《公共图书馆法》清晰规定要保障群众获取文献信息资源的权益,与此同时还要尊重并且保护知识产权。

著作权法体系当中设立公共借阅权,能够借助科学形式设计补偿标准以及支付机制,以此平衡各方利益,像是运用政府财政统一支付这种方式,防止图书馆跟读者直接付费,保障服务具备无偿性。

瞅瞅国际范畴内的经验,德国,荷兰,这些国家,都把公共借阅权,划定在了著作权法里头,它们的公共图书馆服务,可并没有因为这个就遭受到啥样不利的阻碍,反倒,因为对创作者权益,给予了应有的尊重,从而,能够获取到更为广泛的那种社会层面上的支持。

重构规则是图书馆数字服务的必然选择

在现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之中,把图书馆数字化服务当作合理使用的情形,然而,这样的规定,于数字环境里,越发欠缺能够令人信服的力量。电子借阅已经超脱逾越了传统“发行权穷竭”原则所适用的范围界限。

随着全民阅读得到推广,以及公共图书馆网络得以完善,借阅行为对于著作权人利益所产生的影响将会持续不断地放大。要是继续对创作者的合理诉求予以忽视,极有可能引发更多的争议以及抵触情绪。

在坚持利益平衡原则这个前提条件之下,对著作权法规则予以重构,引入公共借阅权,如此一来,一方面能够保障图书馆发挥其公共文化方面的职能,另一方面又能够让创作者收获应得的回报。而为数字时代所必须做出的制度选择正是这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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